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妙书阁 > 开局被顶替,我越战越勇 > 第292章 玩讼棍这一套是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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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全体起立”

    “有请合议庭入场。”

    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,现场众人尽皆起身。

    审判台左侧门打开,三位身穿法袍的法官走了进来。

    其中一位,就是上次负责离婚案的杨芳茹法官。

    “请坐”

    都坐下后,主审法官开口道:“原告、被告,开庭前我再提醒一下,这是刑事自诉案件,性质比较特殊。

    “鉴于你们双方原先的关系,如果有调解的意愿,现在还可以提出来。”

    没看出来,主审法官还挺善良的。

    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。

    甚至宣告判决之前,都是可以和解或者撤回自诉?的。

    话音刚落,徐华波立即举手示意道:“我方有意调解,包括但不限于对陈伊婷女士,进行赔偿、补偿、道歉等。”

    周阳急忙接话道:“伊婷,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。”

    “看在这么多年的夫妻份上,咱们和平解决好吗?”

    表情不可谓不诚恳。

    这个演技,绝对是使出了毕生功力。

    感觉只要听到一个不同意,他就会哭给你看的那种。

    徐美凤也开始打起了感情牌。

    “小婷啊!自从你嫁到我们家后,我这个做婆婆的,可从来没有跟你红过脸吧!”

    “房子也好、钱也罢,不过都是一些身外之物而已。”

    “我之所以会这么做吗?”

    “也是因为打心眼儿里,喜欢你这个儿媳妇。”

    “勤奋、孝顺、明事理.....”

    “我是真没想到,你跟小阳有一天会走到了这步田地。”

    “哎......”

    叹息的同时还摇了摇头,一副惋惜不已的样子。

    金胜有点想笑。

    侵占你的钱财,还让你大肚别计较,都是出自喜欢你的原因。

    所以你就一定要体谅我的苦衷。

    这个说法很有PUA的那个范了。

    就跟短剧里演的,‘男闺蜜得了绝症,我想给他留个后,老公你这么爱我,一定会同意的吧!

    性质是不是感觉差不多。

    可惜,徐美凤此时的眼神不够真诚,没带入角色里。

    金胜心里给出的评语是:话术的级别有些低了,演技浮于表面,所以PASS卡暂时先不发了。

    现场的众人,此时也把目光全都投向了陈伊婷。

    颇有种‘全村的希望那个感觉。

    金胜虽然有‘特别授权的委托权限,但本人在现场的情况下,同样也得征求她的意见。

    陈伊婷没有考虑很久,没一会儿就微微摇了摇头。

    得到这个信号后,金胜立即开口道:“我方没有调解的意愿。”

    “请法庭直接开庭审理。”

    听到这话后,周阳明显比较担忧。

    徐美凤则是又狠狠的瞪了一眼过来。

    不过金胜脸皮厚,防御力杠杠的,这种攻击直接可以无视。

    “既然原告不同意调解,那我们就进入庭审。”

    “啪.....”

    法槌响起,程序开始。

    主审法官开始发言。

    “魔都市奉贤区法院,刑事2庭。”

    “原被告人陈伊婷反诉周阳、徐美凤,侵占财产,重婚罪一案,正式开庭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条,二百一十一条,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由董善,也就是我本人,担任主审法官。”

    “法官杨芳茹、丁则名,依法组成合议庭,进行公开开庭审理。”

    “书记员屈梦璐负责法庭记录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,双方是否需要行使回避权利。”

    在听到金胜和徐华波回答了‘不回避之后,主审法官继续主持。

    “啪.....”

    “下面进行法庭调查。”

    “由自诉人进行起诉书的宣读。”

    金胜听到指令后,开始进行发言。

    “自诉人:陈依婷......”

    “委托诉讼代理人:金胜......”

    “我方诉讼请求如下:”

    “一: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周阳、徐美凤的刑事责任。”

    “二: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周阳的刑事责任。”

    “三:归还自诉人被侵占的财物,共计62万8千元,并以侵占的金额以及时间计算利率。”

    “四:请求依法判令自诉人、被告离婚。”

    “事实与理由如下: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周阳、徐美凤,在婚前以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由,哄骗陈伊婷拿出所有积蓄25万。”

    “两人婚后,徐美凤更是以还房贷的名义,每月向陈伊婷收取8千至1万元不等的钱财。”

    “持续时间长达3年7个月,共计37万8千元整。”

    “22年8月20日,因被告人周阳出轨,害得陈伊婷小产。”

    “是在悲愤之下,陈伊婷于8月22日主动提出离婚。”

    “9月2日,周阳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。”

    “其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,只有不到3万元的存款,以及婚后购买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,价值约在16万元左右。”

    “当陈伊婷询问关于房产的问题时,被告人更是拿出了购房合同、房产证明、付款凭证。”

    “原来是徐美凤在收到该笔款项后,便伙同周阳刻意设计成了婚前财产。”

    “明确表示,该房产与陈伊婷毫无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两人的此种行径,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,构成了侵占罪。”

    “同年9月11日,被告人周阳与毛雪芳开始同居,并一直延续至今。”

    “期间,更是向周围邻居,以及其他同事、朋友言明,毛雪芳是他的新太太。”

    “可谓是人尽皆知。”

    “这一行为,符合事实婚姻成立的三个条件。”

    “一: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”

    “二:公开同居。”

    “三:被大众认为是夫妻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但直至今日,周阳与陈伊婷并未办理离婚手续,仍旧处于婚姻存续期间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重婚罪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恳请法庭依据《刑法》中的有关规定,对被告人周阳,徐美凤进行惩处。”

    “相关的证据,均已提交法庭。”

    “另外,我方申请追加‘第一次离婚案庭审的录像,庭审记录作为证据,请法庭予以支持。”

    金胜这次的起诉书,倒没玩什么骚操作,中规中矩的。

    有些时候,反而越朴素越好。

    特别是眼下这个案子。

    虽说陈伊婷现在是原告方,可那也是通过反诉来的。

    侵占罪这种刑事自诉,除了有充分的证据之外,同情分也很重要。

    等到庭审结束后,法官给对方量刑,以及划定赔偿数额的时候,会差不少。

    再加上个重婚罪,这不妥妥的‘渣男嘛。

    可惜主审法官不是女性,否则更容易拿分。

    同性相怜的道理懂不。

    主审法官这时候对着徐华波问道:“被告方,对于两个罪名的指控,有什么异议吗?”

    “有的”

    徐华波拿出一张纸说道:“法官,我想先反驳一下重婚罪这一点。”

    “可以”

    听到主审法官的回答后,徐华波眼神一凝,看向金胜道:“原告律师,你是否对法条的理解有所偏差啊!”

    “首先,周阳已经和陈伊婷在商谈离婚事宜,并且两人分居超过一年以上。”

    “各自去结交异性朋友,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吗?”

    “至于所谓的事实婚姻,更是无稽之谈。”

    “据周阳所说,毛雪芳在一次意外醉酒中,导致怀了孕。”

    “由于她的身体不是很好,她害怕一旦流产,以后或许就不能再生育了。”

    “而她本人,是非常喜欢小孩子的。”

    “虽说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,但她也决定生下来。”

    “于是,她就找了周阳这个同事兼好友帮忙,想要借用一下名义,好应付家人。”

    “周阳当时也处在失去孩子、离婚的痛苦中,对于毛雪芳的遭遇,更是感同身受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没考虑多久,就答应了下来。”

    “一个女孩子,又怀着孕,独自生活肯定是不行的。”

    “所谓帮人帮到底,送佛送到西。”

    “周阳提议,干脆让毛雪芳搬过来,也好有个照应。”

    “为了不产生流言蜚语,在面对邻居、朋友的时候,只能以夫妻相称。”

    “故此,自诉人对我当事人的指控,或许是源自误会。”

    金胜越听心里越想笑,怪不得今天毛雪芳没有出现。

    原来是因为这个。

    周阳的求生欲望很强啊!

    还真特娘的会编故事,脸都不要了。

    真的是没谁了。

    不得不说,效果还是挺好的,相当于把金胜提交的几个证据一次性全都给否决了。

    徐华波能混到今天这个地步,还是有几把刷子的。

    事实根本发生了偏差,证人证言、视频监控、医院病例,这些暂时没用了。

    至于徐华波趁机怼了自己,这倒都是小事。

    大不了,等会儿还回来就是了。

    又不是没有机会。

    没等金胜开口,主审法官问道:“被告方,有证据能支持你的说法吗?”

    徐华波立即回道:“有的,两人当时虽说只是口头上进行的商议。”

    “但毛雪芳还是手写了一份承诺书。”

    “上面详细的介绍了事情的经过,并保证等孩子出生后,绝不会让周阳负责。”

    说完就把准备好的东西,交了上去。

    金胜心里也不由感叹了一句,这个无耻的样子,跟以前的自己真是一模一样啊!

    讼棍模式了解一下。

    笔迹鉴定这个东西,又不能精确到具体时间。

    毛雪芳就算是做的伪证,被戳穿了也完全不怕。

    因为她有孩子傍身。

    很快,金胜也拿到一份复印件。

    扫了两眼就放下了。

    有徐华波在旁边指点,内容上肯定不会出错的。

    “自诉人,对于被告方的说法,你有什么反驳的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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